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動 2字第 1010131405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 第 21、24、39、84-1 條(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版)
要  旨:
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規定之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 2  週工作
總時數 84 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若按月計酬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
之 1  規定之工作時間超過約定且經核備之正常工時者,仍應從其所約定
但不低於前開基準之每月工資計給延時工資或假日出勤工資
主    旨:重申按月計酬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基本工資計算疑義
          ,請  查照。
說    明:一、查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
              基本工資。」現行基本工資,自 101  年 1  月 1  日起,每月為 1
              8,780 元,每小時 103  元。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勞雇雙
              方協定之工資,不得低於上開規定,合先敘明。
          二、復查,上開每月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 2  週工作總時數
              84  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雇主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如超出前開法定正常工時,
              則該等工作者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比例增計,並非仍以每月基本工資
              數額為限,迭前經本會釋示在案(諒悉)。
          三、次查「按月計酬」且依法定正常工時提供勞務之全時勞工,其「平日
              每小時工資」時,允以每月工資(但不包括延時工資及假日出勤加給
              之工資)除以 30 再除以 8  核計;約定每月工資為基本工資者(現
              為 18,780 元),平日每小時工資依該公式推算為 78.25  元。爰適
              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勞雇雙方如約定「按月計酬
              」且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 240  小時者,於檢視是否符合基
              本工資規定時,應以 18,780 元加上 78,25  元乘以(240-182.66)
              小時之總合 23,267 元為其基準。至約定「按時計酬」者,應以 103
              元乘以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其基準。嗣基本工資再有調整時
              ,仍請參前開說明辦理。末查,「按月計酬」之前開工作者,工作時
              間如超過約定且經核備之正常工時,仍應從其所約定但不低於前開基
              準之每月工資,按前開計算方式推計「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或平日每
              日之工資,依同法第 24 條或第 39 條計給延時工資或假日出勤工資
              。
正    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副    本:本會法規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勞工檢查處、北區勞動檢查所、中區
          勞動檢查所、南區勞動檢查所、勞動條件處、主任秘書室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