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核定稻穀收穫期從事稻穀之檢驗收購或烘乾作業之人員為勞動基準 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
主 旨:訂定「核定稻穀收穫期從事稻穀之檢驗收購或烘乾作業之人員為勞動基準 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 公告事項:訂定「核定稻穀收穫期從事稻穀之檢驗收購或烘乾作業之人員為勞動基準 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