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疑義
全文內容:勞動基準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 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至於服務證明書之內涵,法無明文規定 。惟應以記載有關勞工在事業單位內所擔任之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 及工資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