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4字第 1040131594 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1 卷 168 期 39147 頁
相關法條:
  •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4 條(民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版)
要  旨:
受僱者全年度所請生理假,已屆相關法令所定病假之日數上限,年度內再
有請生理假之需求仍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規定請生理假,但雇主
得不給付薪資
全文內容: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生理假規定,受僱者全年度所請併入病假之
          生理假連同病假之日數,已屆受僱者所適用相關法令所定病假之日數上限
          者,如年度內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仍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規定
          請生理假,但雇主得不給付薪資。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