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因故無法輪班可否請求發給資遣費
全文內容: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 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 方自行約定,故本案事業單位將勞工之工作時間由原來之日班更改為晝夜 輪班,為勞動契約內容之變更,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或經工會會員大 會代表大會之決議。如勞工不同意輪班而要求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 項第六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雇主應依同條第四項規定發給資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