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未於年度終結時休完特別休假,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發給疑義
全文內容:本會 79.08.07 勞動二字第一七八七三號書函中之「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 因時」之範圍,係屬事實認定問題。故來函所詢勞工未於年度終結時休完 特別休假,如係因事業單位生產之需要,致使勞工無法休完特別休假時, 則屬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應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至於特別休假未 休完之日數,如係勞工個人之原因而自行未休時,則雇主可不發給未休日 數之工資。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6 年 1 月 18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6 0130075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