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0)台勞保二字第 00813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0 年 01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勞工保險行政解釋彙編(86年4月版)第 11-12 頁
要  旨:
未依法辦王工商登記之各業雇主及其所僱員工辦理加保規定釋疑
全文內容: (一) 為配合勞工保險條例之修正,並督促雇主履行照扶員工之責任,對
                於依法應辦理而尚未辦理工商登記之雇主,應請工商主管機關輔導
                辦理工商登記後,以事業單位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二) 未辦理工商登記而於稅捐機關編有稅籍或統一發票購票證,以雇主
                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不得透過職業工會辦理加保。
           (三) 未辦理工商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或未編列稅籍之雇主,及其
                所僱用之員工,不得由職業工會加保。
           (四) 業經勞保局依內政部72.11.03台內社字第一九四二一二號暨75.06.
                03台內社字第四一一六五七號函受理已由職業工會加保之雇主及其
                所僱員工,准予繼續由職業工會加保,惟今後應依上列決議事項辦
                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