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加班費適用標準
主 旨:關於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加班費適用標準,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85.8.9 交人八十五字第○三五七四○號函。 二、查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加班費計算,本會已以 85.5.31 台八十 五勞動二字第一一七八八六號函釋在案,對於加班未滿一小時之部分 ,仍可換算為小時後,再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計發延時工資 (例如:加班三十分鐘,換算為○‧五小時計算加班費);惟如有其 他適當方式經勞雇雙方同意者,可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