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工向事業單位請事、病假並經核准後自行出國,雇主可否以其出國 未向資方報備為由認定為曠職,並予以記大過或解僱之處分疑義
主 旨:有關勞工向事業單位請事、病假並經核准後自行出國,雇主可否以其出國 未向資方報備為由認定為曠職,並予以記大過或解僱之處分疑義,復如說 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台端未具日期函。 二、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請事、病假並經事業單位核准,請假期間未出勤 與「曠職」有別,惟勞工請事、病假後自行出國,如請假事由與事實 不符,事業單位可否據以處罰,需視其是否違反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 有關規定而定。 三、如尚有其他勞工法令疑義,亦可洽詢桃園縣政府勞工局 (電話:○三 -三三二二一○一) ,較為便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