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7)台勞動三字第 04387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10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勞工退休法規及解釋令彙編(88年6月版)第 119-120 頁
臺北縣政府公報 94 年秋字第 4 期 30 頁
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 第 11、12、13、53、54、55、84-2 條(民國 87 年 05 月 13 日版)
要  旨:
關於適用勞基法前後退休金計算疑義
主    旨:關於退休金計算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台端本 (87) 年 9  月 29 日函悉。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2  規定,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
              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
              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
              後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 55 條規定計算。所詢關於
              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退休金計算疑義,依行政院秘書處 86 年 5 
              月 17 日台 86 勞字第 19901  號函送審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會議紀錄結論:「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工作年資其退休
              金給與同意照修正條文 (指本會報院之該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 第
              50  條之 3  第 1  項第 2  款之計算方式辦理」,即:勞工適用本
              法前工作年資之退休給與,優於或依照當時法令標準或比照當時法令
              標準者,其適用本法後工作年資,在全部工作年資 15 年以內之部分
              ,每滿 1  年給與 2  個月平均工資,超過 15 年之部分,每滿 1
              年給與 1  個月平均工資;勞工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給與
              低於當時法令標準者,其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退休金計算,每滿 1
              年給與兩個基數,超過 15 年之部分,每滿 1  年給與 1  個基數。
              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 1  年計。另其適用該法前後未滿
              1 年之畸零年資,應分別依各該規定計算。
          三、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工作年資退休金計算,依當時應依照或比照適用
              之法令規定或事業單位自訂之內涵計算;適用該法後之退休金基數標
              準,應依該法第 2  條第 4  款規定計算 1  個月平均工資。適用前
              後之退休金總額以達依本法規定之計算方式 45 個基數為限。
          四、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如符合本法第 11 條或第 12 條或第 13
              條或第 54 條規定之要件時,得終止勞動契約。另該法第 53 條規定
              ,勞工如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 15 年以上年滿 55 歲或工作 25 年以
              上,得自請退休,其權係在勞工;又同法第 54 條規定,勞工如非年
              滿 60 歲或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其權係在雇主,檢附勞動基準法暨施行細則 1  份,請參考。
          五、如事業單位有違法情事或台端尚有其他勞工法令疑義,請逕洽當地勞
              工行政主管機關 (即縣市政府勞工 (社會) 科 (局) ) ,較為迅捷。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