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9)台勞動二字第 0031343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269-270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1年版)第 257-258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218 頁
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 第 22、26 條(民國 89 年 07 月 19 日版)
要  旨: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之疑義
全文內容: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同法第二十六
          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稱「預扣勞工
          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
          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
          償費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