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保 1字第 0950114177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相關法條:
  • 就業保險法 第 5 條(民國 91 年 05 月 15 日版)
要  旨:
有關公營事業移轉為民營之人員轉換投保身份,仍繼續受僱工作並無離職
退休者,應適用參加就業保險法
全文內容:公營事業移轉為民營型態,所留用之人員由公保改投勞保,雖領取公保養
          老給付,惟仍繼續工作而無離職退休之事實者,得參加就業保險。
          查就業保險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不得參加本保險。該規定之立法意旨,係因
          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核屬退休人員,已
          有各該保險給付照顧其退休後之生活,故不予納入本保險之投保對象。惟
          本案有關公營事業移轉為民營型態,所留用之人員由公保改投勞保,係配
          合政府政策轉換投保身份,其轉保後仍繼續受僱工作並無離職退休之事實
          ,其等既仍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而非退休人員,應依規定納入就業保險法
          之適用對象。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