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其他企業組織之範圍」與「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
全文內容: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其他企業組織之範圍」,為 平時僱用職工在五十人以上之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 及比率」如下: (一) 福利輔助項目:婚、喪、喜、慶、生育、傷病、急難救助、急難貸 款、災害輔助等,本項最高動支比率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 入總額百分之三十。 (二) 教育獎助項目:勞工進修補助、子女教育獎助等,本項最高動支比 率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百分之四十。 (三) 休閒育樂項目:文康活動、社團活動、休閒旅遊、育樂設施等,本 項最高動支比率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百分之五十。 (四) 其他福利事項:年節慰問、團體保險、住宅貸款利息補助、財產形 成、托兒及眷屬照顧補助、退休職工慰問、其他福利等,本項最高 動支比率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百分之四十。 以上各款動支比率總數合計不得超過百分之百。職工福利金以現金方式發 給職工,應以直接及普遍性為主,並以不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 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前二項規定,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生效。另有關本會八十七年 二月二十一日台八十七勞福一字第○○七○○○號函,自同日停止適用。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7 年 2 月 21 日台八十七勞 福一字第 007000 號函,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3 年 7 月 22 日勞福 1 字 第 0930035514 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