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第 2 條,公告辦理「102 年度勞 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事宜
主 旨:公告辦理「102 年度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事宜。 依 據: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一、受檢作業種類: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列特別危害健康作業種類全部納入受檢。 二、代號及作業種類: 三、申請檢查之資格: (一)被保險人(含在職業工會加保者)實際從事工作之內容及性質為前 列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 (二)合於上述規定之被保險人最近加保年資至勞保局受理申請日止連續 滿 1 年者,得申請檢查,惟與上次申請檢查時間應間隔滿 1 年 。 四、申請檢查應備之書件: 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申請書及申請名冊,並檢附作業環境測 定報告。依法無須實施勞工作業環境測定者,應提供其他相關證明或 詳述勞工作業內容、場所、時間等資料。如係職業工會被保險人,請 加填「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特別危害健康作業經歷報告書( 職業工會被保險人適用)」或「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特別危 害健康作業經歷切結書(職業工會被保險人適用)」。 五、申請檢查之手續: (一)本項檢查由投保單位為所屬合於規定之被保險人提出申請。為便利 投保單位辦理申請,針對可能符合前述作業種類且連續加保滿 1 年之投保單位,本局於 101 年 12 月底寄發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 健康檢查申請書表,如未收迄申請書表,可逕洽本局各辦事處索取 ,或自本局全球資訊網下載,或逕以網路申報。 (二)被保險人實際從事工作內容及性質符合前述作業種類且最近加保年 資連續滿 1 年者,如投保單位未依規定提出申請,得洽本局或各 辦事處索取或自本局全球資訊網下載申請書表,逕向本局申請,經 審查後另行通知被保險人。 六、申請檢查之時間: 本項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全年均可申請辦理,投保單位可視 情況分批為所屬合於規定之被保險人提出申請。 七、核定通知: 本局受理申請書件,經審查後寄發核定通知,並檢附「勞工保險預防 職業病健康檢查指定醫院名冊」及符合規定之被保險人每人 1 張「 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證明單紀錄表」,通知投保單位依照核 准之檢查類別,至本局全球資訊網下載「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紀 錄」,一併轉知被保險人於規定之 3 個月有效期間內前往指定醫院 受檢。 八、檢查費用由勞保局支付,被保險人只需繳交掛號費。本項檢查費用不 在實績費率計算範圍,且可視為已辦理「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之 該項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 九、指定醫院於實施檢查後,應將檢查結果通知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及勞 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