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職授字第 1050202367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 18 條(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版)
要  旨:
依據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 18 條規定,公告製造者、輸入者或
供應者申請保留揭示安全資料表資訊之網路傳輸申請方式相關事宜,並自
105.09.01 生效
主    旨:公告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申請保留揭示安全資料表資訊之網路傳輸申
          請方式,並自中華民國 105  年 9  月 1  日生效。
依    據: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 18 條。
公告事項:一、為提供更便捷之申辦管道,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申請保留揭示安
              全資料表中之危害性化學品成分之名稱、含量或製造者、輸入者或供
              應者名稱時,得依本公告事項二網站所公布之資料格式及網路傳輸方
              式辦理。
          二、上開申請保留揭示安全資料表資訊之資訊網站網址:http://ghs.osh
              a.gov.tw/。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勞職授字第 1110205
  986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