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4字第 1030130979-1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21 條(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版)
要  旨:
事業單位於訂定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時,是否給予考績以及考核之標準及
方式,不得以「是否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事實」為判斷依據,至雇主未予
全年未出勤之育嬰留職停薪者是年考績,尚難認屬不利之處分
主    旨:有關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能否參加考績疑義,請  查照。
說    明:一、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受僱者為育嬰留職停薪之
              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不利之處
              分。該規定旨在保障受僱者於行使法定請求時,其原有權益不因而減
              損。
          二、有關事業單位給予勞工考績(核)時之處理方式及標準等事宜,勞動
              法規並無明文規範,可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或於工作規則中
              訂定,報請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三、基於「勞務提供程度之差異」於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訂定或約定是
              否給予考績以及考核之標準及方式,尚非不可,惟不得以「是否申請
              育嬰留職停薪之事實」為判斷依據,並應就受僱者於服務年度內提供
              勞務之部分進行考核。至雇主未予全年未出勤之育嬰留職停薪者是年
              考績,尚難認屬不利之處分。
正    本: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
          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
          府、雲林縣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
          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
          縣政府、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
          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副    本:教育部、國防部、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本部勞動法務司、勞動
          條件司、就業平等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