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金屬事業單位之勞工福利,勞動基準法並無規定其發放要件、標準 及方式,可由勞雇雙方約定或訂於工作規則。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雖無出勤義務,惟事業單位仍可依比例發給年終獎金,以落實性別工作平 等法之立法精神
主 旨:所詢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訂定「年終獎金及分配紅利以核發時在職為限」 是否牴觸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1 條規定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3 年 7 月 15 日北市勞就字第 10333243300 號函。 二、受僱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規定提出育嬰留職停薪之申請時, 依同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 、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此項規定旨在保障受僱者於行使法定請 求時,其原有權益不因而受減損。復查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辨法第 4 條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 資計算。 三、另事業單位依民俗發給之年終獎金,屬事業單位之勞工福利事項,其 發放要件、標準及方式等事宜,勞動基準法並無規定,可由勞雇雙方 於勞動契約中約定或雇主於工作規則中訂定,報請當地勞工行政主管 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惟不得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受僱者另為 不利處分。 四、綜上,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雖無出勤義務,惟事業單位仍可按 受僱者出勤狀況依比例發給年終獎金,以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立法 精神。又,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前,倘已符合前述獎金之領取要件 ,縱其約定之發放日期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仍應依約定發給。 至本案事業單位是否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1 條規定,請本權責核 處。 五、另有關育嬰留職停薪之「留職停薪」於勞工法令上之意涵,係指勞雇 雙方合意「暫時停止勞動契約之履行」,勞動契約並未終止。 正 本:臺北市政府 副 本:本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