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動 2字第 0960062674 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 第 24 條(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版)
要  旨:
事業單位如於工作規則規定勞工要求延長工時應事先申請,經同意後其工
作時間始准延長,該工作規則如無其他違反強制禁止規定等情事,應無不
可。惟勞工於工作場所超過正常工作時間自動提供勞務,雇主如未為反對
之意思表示或防止之措施者,其提供勞務時間仍屬工作時間,並依勞動基
準法計給工資。
主    旨:所詢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中明訂勞工加班應於事前申請核准,未經核准之
          加班不列入延長工作時間且不計給加班費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
          定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96 年 2  月 6  日府勞安字第 0960029968 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
              間之工資依該法所列標準加給之。復查勞工於工作場所超過正常工作
              時間自動提供勞務,雇主如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或防止之措施者,其
              提供勞務時間仍應屬工作時間,並依勞動基準法計給工資,前經本會
              81  年 4  月 6  日臺(81)勞動 2  字第 09906  號函釋在案。基
              上,雇主如為減少不必要之加班,採取防止措施,規定延長工時應事
              先申請,經同意後始准,應無不可。
          三、本案事業單位如於工作規則內規定勞工要求延長工時應事先申請,經
              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始准延長,該工作規則如無其他違反強制禁止規定
              等情事,應無不可。
正    本:臺南縣政府
副    本:本會勞動條件處(2 科)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