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如於工作規則規定勞工要求延長工時應事先申請,經同意後其工 作時間始准延長,該工作規則如無其他違反強制禁止規定等情事,應無不 可。惟勞工於工作場所超過正常工作時間自動提供勞務,雇主如未為反對 之意思表示或防止之措施者,其提供勞務時間仍屬工作時間,並依勞動基 準法計給工資。
主 旨:所詢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中明訂勞工加班應於事前申請核准,未經核准之 加班不列入延長工作時間且不計給加班費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 定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96 年 2 月 6 日府勞安字第 0960029968 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 間之工資依該法所列標準加給之。復查勞工於工作場所超過正常工作 時間自動提供勞務,雇主如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或防止之措施者,其 提供勞務時間仍應屬工作時間,並依勞動基準法計給工資,前經本會 81 年 4 月 6 日臺(81)勞動 2 字第 09906 號函釋在案。基 上,雇主如為減少不必要之加班,採取防止措施,規定延長工時應事 先申請,經同意後始准,應無不可。 三、本案事業單位如於工作規則內規定勞工要求延長工時應事先申請,經 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始准延長,該工作規則如無其他違反強制禁止規定 等情事,應無不可。 正 本:臺南縣政府 副 本:本會勞動條件處(2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