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就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產業,為振興重建工作致使勞工 延長工時及假日出勤涉及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主 旨:所詢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產業,為振興重建工作致使勞工延 長工時及假日出勤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9 年 3 月 18 日經工字第 10902602390 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4 項及第 40 條所定「事變」,係泛指因 人為外力戰爭、內亂、暴亂、金融風暴及重大傳染病等。茲因「嚴重 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延燒,貴部訂定之「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 3 條所定 產業,如為復原重建工作而有使勞工延長工時及假日出勤之必要時, 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正興特別條例」第 19 條所定條 例實施期間,尚可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4 項及第 40 條有關 「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的特殊規定。 三、復查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4 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 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 24 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 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 之休息。」,本條項特殊加班規定主要運用於「平日」或「休息日」 之加班,加班費仍應依同法第 24 條規定計發。其當日延長工作時間 連同正常工作時間,得不受 1 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之限制,且其延 長工作時間得不併入 1 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之限度計算。惟雇主 應於延長開始後 24 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 機關備查,並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所稱適當之休息時間,係 指該等勞工於工作終止後,再行工作前至少應有 12 小時之休息時間 。 四、另依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 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 36 條至第 38 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勞 工假期,應於事後 24 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至本條項之特殊加班規定所得運用之「假日」,僅指包括「國定 假日」、「特別休假」及「例假」。雇主在符合「天災、事變或突發 事件」之法定要件下,得停止勞工假日,要求勞工繼續工作,其當日 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得不受 1 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之 限制,且其延長工作時間得不併入 1 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之限度 計算。惟雇主仍應於事後 24 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 核備。至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所稱 事後補假休息,係指依各該停止之假期分別補假休息,其補假日數與 停止假期之日數相同,且各該補假至遲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 7 日內 為之;至補假休息期間工資照給。 五、另為預防勞工過勞,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明定「過勞預 防條款」,當雇主使勞工從事輪班、夜間工作及長時間工作,應妥為 規劃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並已公告「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 指引」及「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參考指引」,提供業界 推動過勞預防之參考與運用。 正 本:經濟部 副 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 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勞動部 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