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3字第 1090050303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 第 32、40 條(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版)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6 條(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要  旨:
勞動部就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產業,為振興重建工作致使勞工
延長工時及假日出勤涉及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主    旨:所詢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產業,為振興重建工作致使勞工延
          長工時及假日出勤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9  年 3  月 18 日經工字第 10902602390  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4  項及第 40 條所定「事變」,係泛指因
              人為外力戰爭、內亂、暴亂、金融風暴及重大傳染病等。茲因「嚴重
              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延燒,貴部訂定之「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 3  條所定
              產業,如為復原重建工作而有使勞工延長工時及假日出勤之必要時,
              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正興特別條例」第 19 條所定條
              例實施期間,尚可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4  項及第 40 條有關
              「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的特殊規定。
          三、復查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4  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
              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 24 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
              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
              之休息。」,本條項特殊加班規定主要運用於「平日」或「休息日」
              之加班,加班費仍應依同法第 24 條規定計發。其當日延長工作時間
              連同正常工作時間,得不受 1  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之限制,且其延
              長工作時間得不併入 1  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之限度計算。惟雇主
              應於延長開始後 24 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
              機關備查,並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所稱適當之休息時間,係
              指該等勞工於工作終止後,再行工作前至少應有 12 小時之休息時間
              。
          四、另依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
              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 36 條至第 38 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勞
              工假期,應於事後 24 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至本條項之特殊加班規定所得運用之「假日」,僅指包括「國定
              假日」、「特別休假」及「例假」。雇主在符合「天災、事變或突發
              事件」之法定要件下,得停止勞工假日,要求勞工繼續工作,其當日
              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得不受 1  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之
              限制,且其延長工作時間得不併入 1  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之限度
              計算。惟雇主仍應於事後 24 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
              核備。至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所稱
              事後補假休息,係指依各該停止之假期分別補假休息,其補假日數與
              停止假期之日數相同,且各該補假至遲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 7  日內
              為之;至補假休息期間工資照給。
          五、另為預防勞工過勞,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明定「過勞預
              防條款」,當雇主使勞工從事輪班、夜間工作及長時間工作,應妥為
              規劃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並已公告「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
              指引」及「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參考指引」,提供業界
              推動過勞預防之參考與運用。
正    本:經濟部
副    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
          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勞動部
          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