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公告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申請保留揭示安全資料表資訊技術指 引及網路傳輸申請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主 旨:公告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申請保留揭示安全資料表資訊技術指引及網 路傳輸申請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 18 條之 1 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申請保留揭示安全資料表中之危害性化學品 成分之名稱、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含量或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 名稱時,應依本公告事項二技術指引及事項三網站所公布之申請工具 及網路傳輸方式辦理。 二、「安全資料表資訊保留揭示技術指引」如附件。 三、申請保留揭示安全資料表之資訊網站:https://ghs.osha.gov.tw/。 四、本部 105 年 8 月 30 日勞職授字第 1050202367 號公告,自即日 停止適用。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05 年 8 月 30 日勞職授字第 1050202 367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