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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092.01.01) English

第 11 條
投保單位應置備員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供主管機關、保險
人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本法第七條規定為查對,並自被保險人離職之日
起保存五年。
前項員工名冊記載事項如下:
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 (居) 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到職之年月日。
三、工作類別。
四、工作時間及薪資。
五、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