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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行政機關辦理勞資爭議調解法律扶助實施要點(110.06.03) English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勞工爭取勞動權益,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科技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以下簡稱行政機關)辦理勞資爭議調解之法律扶助,特訂定本要點。

三、勞工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職業災害(以下簡稱職災)勞工之遺屬(以下簡稱勞方當事人),於提起訴訟前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補助行政機關提供之法律扶助:
(一) 勞工與雇主發生職災事件之爭議,請求調解事項係基於雇主未依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給與職災補償或賠償,且請求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
(二) 勞工與雇主發生積欠資遣費或退休金之爭議,且請求給付金額逾一萬元。
(三) 勞工與雇主發生終止勞動契約爭議,請求調解事項係要求回復僱傭關係。
(四) 經行政機關認定該勞資爭議調解事項與職災事件有關且案情複雜,確有提供法律扶助之必要。

八、本部於每年度一月底前,依據下列項目核定分配行政機關之補助金額。但年度分配金額得依行政機關執行情形隨時調整:
(一)上年度一月份至十月份勞資爭議調解事由為契約、給付資遣費、給付退休金及職業災害補償爭議之案件數。
(二)上年度運用本補助之執行情形。

十四、本要點之補助,經費採就地查核方式辦理。原始憑證由行政機關依會計法及政府會計憑證保管調案及銷毀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原始憑證,指行政機關指派律師出席調解會議領取律師酬金之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