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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性質: 規則(§159,II,1)
公發布日: 109.05.06
文  號: 勞動發就字第1090504640號函
發布機關: 勞動部
法規名稱: 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設置就業服務據點配合推動就業服務業務經費規定事項
摘  要: 修正: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設置就業服務據點配合推動就業服務業務經費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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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就業服務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在各地設置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置就業服務據點配合推動就業服務業務,悉依本規定事項及「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促進國民就業及外籍勞工管理事項作業要點」辦理。補助設置據點名稱之訂定原則為「○○縣(市)政府○○局/○○處/中心○○就業服務台/站」,補助範圍為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補助設置之據點,原則不再補助增設就業服務據點。
二、直轄市、縣 ()政府所屬就業服務據點招牌,其標誌及色系,需依照現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採用之就業服務標誌及色系辦理。
三、直轄市、縣
()政府設置就業服務據點,其業務項目分為核心業務項目及非核心業務項目如下:
()核心業務項目:求職求才登記、開發職缺、就業媒合、職業介紹、就業服務諮詢。
()非核心業務項目:視服務對象特性之實際就業服務需要,推動其他相關就業服務業務。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每設置一處就業服務據點得依基本績效配置就業服務人員,每進用一名就業服務人員,其每人每月基本業務績效為:
(一)受理求職求才一百三十人次。

(二)辦理就業媒合成功二十五人次。
(三)就業服務諮詢一百五十人次。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本項就業服務業務所遴用之就業服務人員,應具備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持有證明文件,其薪資之給付應比照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各機關臨時人員之業務輔導員給薪標準給薪,並依「就安基金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進用人力僱用資格條件及薪資規定」辦理。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補助時,應先提出結合區域經濟產業特色,創造就業機會,以達永續目標之詳細明確實施計畫,其內容應包括計畫依據、計畫目標、縣(市)內勞動力現況分析、計畫辦理方式、服務項目及內容、實施期間、預定進度、預期量化績效(含受理求職求才人次、辦理就業媒合成功人次、就業服務諮詢人次)及經費概算表等,及如何與本署轄區分署、就業中心(含分站)、就業服務台進行策略結合或分工合作之創新、加值服務等積極措施,以憑審核。
七、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本業務所需之辦公處所,為因應業務之實際需求,得編列租金租用,所需辦公室面積依據「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空間及面積規劃原則」規定辦理。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開辦本業務所需之必要辦公設備、電腦連線設備及軟硬體設備等,得以購置方式辦理,並以購置辦理就業服務業務直接所需基本設備為限,但不包括機車、手機。
九、直轄市、縣(市)政府購置本業務所需之設備,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及法定程序辦理採購,並於各項採購設備明顯處,標明「○○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購置」,及製作財產標籤標示,並依財產管理有關規定年限使用與列帳管理。
十、申請補助辦理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確實依照計畫辦理,其計畫內容如需變更時,應先徵得勞動部同意;未依據核備之補助計畫辦理時,得隨時糾正之,並得停止補助。
十一、本業務經費依當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計畫經費核撥銷期程分期撥付,除採一次核撥銷外,自第二期起,每期請款時,必須備妥檢附前期「計畫執行情形及績效報告(含受理求職求才人次、辦理就業媒合成功人次、就業服務諮詢人次)資料」、「當期經費概算表」及「經相關人員核章之前期經費支出明細表正本」等資料,申請經費核撥及辦理前期經費核銷事宜。
十二、申請本業務經費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函送辦理之總成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