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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性質: 規則(§159,II,1)
公發布日: 110.02.09
文  號: 勞動發能字第1090522112號函
發布機關: 勞動部
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製訂作業須知
摘  要: 修正: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製訂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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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製訂及檢視等相關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二、   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以下簡稱技檢中心)於遴聘規範製訂人員後,得辦理技術講習,使規範製訂人員熟稔作業程序與規定,以維護技能檢定規範之品質及均一性。

三、   技檢中心應召集規範製訂人員出席分工協調會議,以訂定規範製訂作業進度表(如附件一)及工作分配,並確認規範主編(修)人員及製訂範圍、綱要。

四、   規範製訂包含規範編訂及修訂。「編訂」指配合職類開發、整併或新增級別,製訂新規範內容;「修訂」指原職類級別,因技能內涵變動,修正原訂規範內容。

五、   規範製訂之格式:

 ()封面:上方橫書「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中間為職類名稱及代號,下方並載明編印單位及日期 (如附件二)

() 目錄:一律橫書各級技能檢定規範及頁次(如附件三)。

() 內容(如附件四):

      1、標題:技術士技能檢定○○○(職類名稱)職類規範。

2、訂定與修正日期及文號:在標題右下方,註明發布日期及文號。

3、級別:註明甲級、乙級、丙級或單一級。

4、工作範圍:簡要說明該職類級別之工作範圍。

5、應具知能:

        (1)丙級或單一級:應具備下列各項技能及相關知識。

(2)乙級:除應具備丙級技術士之各項技能及相關知識外,並應具備下列各項技能及相關知識。

(3)甲級:除應具備乙級技術士之各項技能及相關知識外,並應具備下列各項技能及相關知識。

(4)僅有甲級或乙級之職類:應具備下列各項技能及相關知識。

(5)各職類級別所應具備工作項目、技能種類、技能標準及相關知識依下列說明填寫:

甲、工作項目:明列檢定職類各級別工作項目。

乙、技能種類:針對各工作項目,明列所需技能種類。

丙、技能標準:針對每一技能種類,明列其技能標準。書寫技能標準時,均統一以「能」字開頭說明,並儘可能具體量化。

丁、相關知識:針對每一技能種類,明列應具備之相關知識。書寫相關知識時,統一以「瞭解」字開頭,應明確條列知識範圍,不得以含糊之方式書寫。

各規範應具知能具共通性者,應就共通之技能及相關知識製訂共用規範。
前項共用規範應載明適用職類,適用全部職類者,得免予記載;共用規範未分級者,級別應註明為不分級,並依丙級或單一級書寫應具知能內容。

六、   規範製訂應符合該職類目前相關法規、科技發展狀況、行業技能與知識及產業需求等實際情況。

七、   規範繕印格式,採用 A4紙直式橫書方式;修訂規範草案時,應撰寫「規範修正對照表」 (如附件五),對照表內容應包含修正規定、現行規定及說明欄等欄位。

八、完成規範編 ()訂草案後,必要時分別函詢各有關單位 (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學校、訓練機構、事業機構或團體及規範製訂小組召開會議共同審查,並依行政程序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