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勞動條 4字第 1040132317 號 函 - 相關法條

性別工作平等法(民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20 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
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民國 104 年 03 月 27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13 條
受僱者依本法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規定為申請或請求者,必要時雇主得要
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