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勞動條件基準
一、工作年資
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年資應自受僱日起算。部分工時勞工轉換為全時
勞工,或全時勞工轉換為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年資之計算亦同。
二、工資
(一)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按月計酬者,不得低於按工作時間比例
計算之每月基本工資;按時計酬者,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且
其工資不宜約定一部以實物給付;按日計酬者,於法定正常工作時
間內,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工作時數後之金額。
(二)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約定之工作時間而未達勞動基準法所定正常
工作時間部分之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超過該法所定正常工作
時間部分,應依該法第 24 條規定辦理。
三、例假、休假、請假等相關權益
(一)勞工每 7 日中至少應有 1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工資照給;按
時計酬者,勞雇雙方議定以不低於基本工資每小時工資額,除另有
約定外,得不另行加給例假日照給之工資。
(二)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
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
資應加倍發給。但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將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
施放假。
(三)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辦理。其休假日期由勞雇雙方
議定之,年度可休特別休假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比例計給之:
以部分工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佔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
比例,乘以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所定特別休假日數計給。不足一日
部分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惟不得損害勞工權益。但部分工時勞工
每週工作日數與該事業單位之全時勞工相同,僅每日工作時數較短
者,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給予休假日數。
(四)婚、喪、事、病假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其請假之每日時數,得參
考下列方式計給:
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 42 小時(依每 2 週法定正常工作
時間推算平均每週工作時數)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乘以 8 小時。
(五)產假依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規定辦理:
產假旨在保護母性身體之健康,部分時間工作之女性勞工亦應享有
此權利,因此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規定,給予產假,以利母體調養恢復體力。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女性
勞工,受僱工作 6 個月以上者,產假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
滿 6 個月者減半發給。
(六)其他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規定之各種假別及相關權益與全時勞工相同
。
四、資遣與退休
(一)資遣預告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規定辦理:勞工接到資遣預
告後,為另謀工作得請假外出,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 2 日之工作時間。
(二)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計給:
1.部分工時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之工作年資,自受僱日開
始起算。退休金、資遣費之計算,依據該法第 2 條、第 17 條
、第 55 條及第 84 條之 2 規定計給,其計算方式與全時勞工
並無不同。
2.部分工時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退休金,雇主應依
該條例第 6 條及第 14 條規定,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資遣
費計算應依該條例第 12 條規定計給。
五、職業災害補償
部分工時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予
以補償,不因其為部分工時勞工而有不同。
六、工作規則
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規定,凡僱用勞工人數 30 人以上者,應依其事
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如有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工作規則中應依相
關法令訂定適用於部分工時勞工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