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勞動條 4字第 1050131141 號 函 -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50 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
者減半發給。

性別工作平等法(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14 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
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第 15 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
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
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
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
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第 18 條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
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
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第 21 條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
其他不利之處分。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民國 103 年 01 月 27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6
陸、勞動條件基準
一、工作年資
    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年資應自受僱日起算。部分工時勞工轉換為全時
    勞工,或全時勞工轉換為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年資之計算亦同。
二、工資
(一)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按月計酬者,不得低於按工作時間比例
      計算之每月基本工資;按時計酬者,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且
      其工資不宜約定一部以實物給付;按日計酬者,於法定正常工作時
      間內,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工作時數後之金額。
(二)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約定之工作時間而未達勞動基準法所定正常
      工作時間部分之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超過該法所定正常工作
      時間部分,應依該法第 24 條規定辦理。
三、例假、休假、請假等相關權益
(一)勞工每 7  日中至少應有 1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工資照給;按
      時計酬者,勞雇雙方議定以不低於基本工資每小時工資額,除另有
      約定外,得不另行加給例假日照給之工資。
(二)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
      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
      資應加倍發給。但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將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
      施放假。
(三)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辦理。其休假日期由勞雇雙方
      議定之,年度可休特別休假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比例計給之:
      以部分工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佔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
      比例,乘以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所定特別休假日數計給。不足一日
      部分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惟不得損害勞工權益。但部分工時勞工
      每週工作日數與該事業單位之全時勞工相同,僅每日工作時數較短
      者,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給予休假日數。
(四)婚、喪、事、病假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其請假之每日時數,得參
      考下列方式計給:
      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 42 小時(依每 2  週法定正常工作
      時間推算平均每週工作時數)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乘以 8  小時。
(五)產假依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規定辦理:
      產假旨在保護母性身體之健康,部分時間工作之女性勞工亦應享有
      此權利,因此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規定,給予產假,以利母體調養恢復體力。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女性
      勞工,受僱工作 6  個月以上者,產假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
      滿 6  個月者減半發給。
(六)其他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規定之各種假別及相關權益與全時勞工相同
      。
四、資遣與退休
(一)資遣預告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規定辦理:勞工接到資遣預
      告後,為另謀工作得請假外出,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 2  日之工作時間。
(二)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計給:
      1.部分工時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之工作年資,自受僱日開
        始起算。退休金、資遣費之計算,依據該法第 2  條、第 17 條
        、第 55 條及第 84 條之 2  規定計給,其計算方式與全時勞工
        並無不同。
      2.部分工時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退休金,雇主應依
        該條例第 6  條及第 14 條規定,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資遣
        費計算應依該條例第 12 條規定計給。
五、職業災害補償
    部分工時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予
    以補償,不因其為部分工時勞工而有不同。
六、工作規則
    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規定,凡僱用勞工人數 30 人以上者,應依其事
    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如有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工作規則中應依相
    關法令訂定適用於部分工時勞工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