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勞動條 4字第 1100131646 號 函 - 相關法條

性別工作平等法(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14 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
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