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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令函公告
勞動條 4字第 1100131646 號 函
- 相關法條
性別工作平等法(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非現行版本
現行法規
第 14 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 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現行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