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勞動福 3字第 1030024611 號 函 - 相關法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民國 103 年 01 月 15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7 條
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下列人員,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
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
一、本國籍勞工。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而在臺灣地區工
    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三、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
    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本國籍人員、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人員具下列身分之一,得自願依
本條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
一、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二、自營作業者。
三、受委任工作者。
四、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