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勞動 3字第 1000132616 號 函 - 相關法條

性別工作平等法(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13 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
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