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勞動 3字第 1000132616 號 函 - 相關法條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民國 97 年 07 月 08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2 條
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應依本準則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
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告及印發各受僱者。
第 3 條
雇主應提供受僱者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採取適當之預防、糾
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