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勞動 3字第 1000132616 號 函 - 相關法條

性別工作平等法(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13 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
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民國 97 年 07 月 08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2 條
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應依本準則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
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告及印發各受僱者。
第 3 條
雇主應提供受僱者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採取適當之預防、糾
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