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勞職授字第 1070203027 號 公告 - 相關法條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民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6 條
第三條或前條所定僱用或特約之醫護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不得
兼任其他法令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勞工健康服務無關之工作
。
前項人員因故依勞動相關法令請假超過三十日,未能執行職務時,雇主得
以特約符合第七條規定資格之人員代理之。
雇主對於依本規則規定僱用或特約之醫護人員、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
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報請備查;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