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海岸巡防機關得指派人員攜帶證明文件,至外國人 工作之場所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之場所,實施檢查。 對於前項之檢查,雇主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本法所定罰鍰,由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