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本部機房搬遷,本系統於113年10月4日至10月6日期間暫停服務,敬請見諒。

解釋令函公告

勞職管字第 1000509138 號 函 - 相關法條

就業服務法(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62 條
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海岸巡防機關得指派人員攜帶證明文件,至外國人
工作之場所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之場所,實施檢查。
對於前項之檢查,雇主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75 條
本法所定罰鍰,由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