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勞資 2字第 1000126586 號 函 - 相關法條

主管機關辦理勞資任一方申請交付仲裁注意事項(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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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為團體協約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之機關(構)、
    學校者,非經該項所定機關之核可,不得申請交付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