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 ,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工資低於其離職退保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 二、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拒絕受理失業給付之申 請: 一、無第十三條規定情事之一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 二、無前條規定情事之一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安排,參加就業諮詢 或職業訓練。
申請人應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之日起七日內,將就業與否回覆卡 檢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停止辦理當次失業認定 或再認定。已辦理認定者,應撤銷其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