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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令函公告
(78)台勞保二字第 18917 號 函
- 相關法條
勞工保險條例(民國 77 年 02 月 03 日)
非現行版本
現行法規
第 27 條
被保險人之養子女,其收養登記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未滿六個月者,不得享有領取保險給付 之權利。
現行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