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78)台勞保二字第 18917 號 函 - 相關法條

勞工保險條例(民國 77 年 02 月 03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27 條
被保險人之養子女,其收養登記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未滿六個月者,不得享有領取保險給付
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