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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令函公告
(78)台勞動 2字第 21362 號 函
- 相關法條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民國 75 年 02 月 21 日)
非現行版本
現行法規
12
勞工請求墊償工資,勞保局應自收件日起三十日內核定。如需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勞工檢 查機構派員調查該事業單位有關簿冊、憑證及其他文件後核辦者,得延長十五日。
現行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