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78)台勞檢二字第 15626 號 - 相關法條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民國 77 年 06 月 29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123
  設置固定於車輛之容器應於易見處所設置警戒標示。
124
  於同一車輛上固定二個以上之容器連成一體(以下簡稱集合容器。)時,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設可使容器相互間及集合容器與車輛間緊結之措施。
  二、每一容器應設供氣體之輸出及輸入用閥(以下簡稱容器原閥)。
  三、在灌裝管上應設安全閥、壓力表及緊急洩壓閥。
125
  灌氣容器等應經常保持其溫度(可計測氣體溫度之灌氣容器等,為氣體之溫度。)於攝氏
  四十度以下;液化氣體之灌氣容器等,應設溫度計或可適當檢知溫度之計測裝置。
126
  液化氣體之灌氣容器等,應設可防止容器內部液面搖動之防波板。
127
  自地面至容器或設置於該容器頂部之零件之高度超過該車輛之最高點時,應設高度檢知桿
  。
128
  容器原閥置於容器後方之容器(以下簡稱後方卸出式容器。)應使容器原閥及緊急遮斷裝
  置之閥與車輛後保險桿後面間之水平距離保持在四十公分以上。
129
  後方卸出式容器以外之容器,其容器之固定,應使容器之後面與車輛後保險桿後面間之水
  平距離保持在三十公分以上。
130
  容器之原閥、緊急遮斷裝置之閥及其他主要零件突出者,應將此零件收容於設置於車輛左
  側以外之堅固工作箱內,且使工具箱與車輛後保險桿後面間之水平距離保持在二十公分以
  上。
131
  零件突出之容器除依第一百二十八條至前條規定外,應採取防止因此等零件引起之損傷致
  漏洩氣體之措施。
132
  液化氣體中之可燃性氣體、毒性氣體或氧氣之灌氣容器等,不得使用以玻璃等易破損之材
  料製造之液面計。
133
  在容器之閥或旋塞(使用按鈕方式操作該閥或旋塞時為該操作鈕。)應採取自其外面可易
  於辨識開閉方向及開閉狀態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