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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令函公告
(82)台勞動二字第 17658 號 函
- 相關法條
勞工請假規則(民國 74 年 03 月 20 日)
非現行版本
現行法規
7
勞工因有事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全年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現行條文
8
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現行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