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公營私營之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均應提撥職工福利金,辨理職工 福利事業。
工廠礦場及其他企業組織提撥職工福利金,依左列之規定: 一 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二 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一五。 三 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之○‧五。 四 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 依第二款之規定,對於無營業收入之機關,得按其規費或其他收入,比例 提撥。 公營事業已列入預算之職工福利金,如不低於第二款之規定者,得不再提 撥。
違反第二條、第三條之規定,不為提撥或提撥不足額者,除由主管官署責 令提撥外,處負責人以一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