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89)臺勞保 3字第 0005758 號 函 - 相關法條

勞工保險條例(民國 84 年 02 月 28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34 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
,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職業病種類表如附表一
。
前項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