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73)台內勞字第 264965 號 函 -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50 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
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第 52 條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
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