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73)台內勞字第 266750 號 令 -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民國 86 年 06 月 12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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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定認定之:
  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
      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
      請主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