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得將其週內一日之正常工作時數, 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 仍以四十八小時為度。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