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74)台內勞字第 318860 號 函 -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民國 74 年 02 月 27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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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二、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三、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四、國慶日(十月十日)。
  五、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十月三十一日)。
  六、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七、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之勞動節日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
  一、春節。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以女性為限)。
  三、民族掃墓節(農曆清明節為準)。
  四、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五、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六、農曆除夕。
  七、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以臺灣地區為限)。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