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74)台內勞字第 339138 號 函 -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2 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一、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
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
    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四、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
    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
    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
    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五、事業單位:謂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六、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民國 74 年 02 月 27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7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左列事項:
  一、工作埸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
  二、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有關事項。
  四、有關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有關事項。
  五、資遣費、退休金及其他津貼、獎金有關事項。
  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工作用具費有關事項。
  七、安全衛生有關事項。
  八、勞工教育、訓練有關事項。
  九、福利有關事項。
  十、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有關事項。
  十一、應遵守之紀律有關事項。
  十二、獎懲有關事項。
  十三、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