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 一、農、林、漁、牧業。 二、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三、製造業。 四、營造業。 五、水電、煤氣業。 六、運輪、倉儲及通信業。 七、大眾傳播業。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七款所列各業,適用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