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75)台內勞字第 458234 號 函 -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59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
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
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
    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
    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
    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
    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
    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民國 74 年 02 月 27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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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左列事項:
  一、工作埸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
  二、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有關事項。
  四、有關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有關事項。
  五、資遣費、退休金及其他津貼、獎金有關事項。
  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工作用具費有關事項。
  七、安全衛生有關事項。
  八、勞工教育、訓練有關事項。
  九、福利有關事項。
  十、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有關事項。
  十一、應遵守之紀律有關事項。
  十二、獎懲有關事項。
  十三、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