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76)台內勞字第 491780 號 函 -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43 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
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79 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
    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
    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
    定者。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者。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者。

勞工請假規則(民國 74 年 03 月 20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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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