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76)台勞動字第 0965 號 函 -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20 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
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
主繼續予以承認。
第 84 條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
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民國 74 年 02 月 27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5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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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第八十四條所稱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係指依各項公務員人事法令任用、派用、聘
  用、遴用而於本法第三條所定各業從事工作獲致薪資之人員。所稱其他所定勞動條件,係
  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安全衛生、福利、加班費等而言。